第三节 以色列
以色列对代孕的态度经历了从禁止代孕到禁止商业代孕、允许无偿代孕的逐步开放的过程。
一、代孕的立法沿革
以色列也是禁止商业代孕的典型国家。1996年以色列国会通过了《代理孕母法》(Surrogate Motherhood Agreements Act), 明确了以色列禁止商业代孕的立场。但事实上,以色列对代孕的规制也经历了从完全禁止到有限制开放的过程。
在1996年《代理孕母法》出台之前,以色列对代孕行为是禁止的。例如,在RutiandDanny案中,Ruti和Danny是一对已婚夫妇,在妻子Ruti因为子宫颈癌切除了子宫而无法生育之后,他们希望通过代孕而拥有自己的孩子。但是以色列政府当时不承认代孕行为在以色列国内的合法性,从而不准Ruti和Danny在以色列进行代孕。Ruti和Danny遂向法院提起对以色列卫生署的诉讼。法院最后判决Ruti和Danny可以在以色列境内进行体外人工授精的程序,但胚胎的植入必须在以色列境外进行。
由于以色列对代孕行为的禁止,许多以色列夫妻出国寻求代孕。尤其是美国在BabyM案中开启了商业代孕契约合法化的大门之后,许多以色列有意向的父母赴美国寻求代孕服务。因此,为使得以色列国人可以在国内合法进行代孕,1996年以色列国会通过了《代理孕母法》。该法明确了以色列允许无偿代孕,禁止商业代孕的立场,规定代理孕母除必要的医疗、法律、保险以及生产期的生活费之外,不得有任何的金钱交易,否则将被视为贩婴行为。
二、无偿代孕的条件
除上述行政监管之外,以色列还规定了进行代孕的条件限制。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有意向的父母的条件、代理孕母的条件以及医疗机构的义务三个方面。
(一)有意向的父母的条件
为保障代孕儿童未来可以由父母双方教养长大成人,以色列法律规定,有意向的父母必须是异性夫妻。也就是说同性恋者以及单身男女不得进行代孕。另外,有意向的父母的年龄也有限制,男方不得超过59周岁,女方不得超过48周岁。
(二)代理孕母的条件
代理孕母年龄必须超过22周岁,不满40周岁;必须具有生产过一胎的经验,且不可有超过5次的生产经验以及不可有2次以上剖腹产的经历。(三)医疗机构的义务